来源:金融界
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原行长杨明基违法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杨明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30.44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
庭审过程中,杨明基违法一案将择期宣判。
2022年3月15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杨明基违法案的部分细节,被指曾收受一家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652万元。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甘肃陇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陇宇装饰”)于1999年4月2日注册成立,于2012年11月5日注销,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徐某。
2003年至2012年期间,甘肃陇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以该公司及兰州天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兴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和资质承揽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多个工程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为感谢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杨某(另案处理)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向该公司提供的帮助,多次向杨某行贿人民币共计652万元,杨某全部予以收受。
该案中杨某,即为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杨明基。期间,陇宇装饰法人徐某共向杨明基行贿10余次,地点包括徐某自己家中、杨明基住宅楼下、省政府对面停车场等。
就在中纪委通报杨明基接受调查前一天,2020年12月20日,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甘肃陇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即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杨某行贿共计6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鉴于甘肃陇宇装饰已于2012年11月5日注销,故对陇宇装饰公司不再追责,被告人徐某负责具体实施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