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0日电 深交所网站10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按相关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
图片来源:深交所网站
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同时深交所表示,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
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
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通知称,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融入方的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针对其债务偿还、对外担保、业绩承诺、违法违规及司法诉讼等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此外,证券公司新增初始交易后,单一融入方累计股票质押回购融资余额(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在标的证券管理方面,深交所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标的证券的估值、价格波动、流动性,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业绩、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控股股东变动、退市风险、违法违规等情况。
同时,以减持受限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标的证券处置的风险。
通知还称,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进行合规审核。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业务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如发现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有效督促融入方进行整改,并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个月报告其资金使用情况。
在业务持续管理方面,深交所表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至少每6个月对融入方进行跟踪调查,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重点关注其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业绩承诺履行等情况,以及将质押标的证券卖出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风险。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并对融入方提供的其他担保、增信措施进行动态评估。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方面,深交所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机制,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工明确的股票质押回购管理制度,实现承揽承做与审核相互分离。(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