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加装防火墙与安全阀。
系统重要性银行,就是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大而不能倒”的银行。
在《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发布四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又联合推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质上在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加配防火墙与安全阀的同时,也为接下来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系统重要性银行,就是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因为它们不仅资产规模庞大,而且业务品种除传统信贷种类外,还覆盖到衍生产品、证券、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理财业务以及境外债权债务,复杂程度非常之高,同时涉及到金融机构间资产、负债以及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等,行业关联度也极强,加之在支付、托管等重要业务领域的替代性低,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而且对宏观经济与微观实际经济运行也会形成较大的负外部性冲击。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知主要源于金融危机期间雷曼兄弟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以及由此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与道德风险,据此无论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是国际清算银行旗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抑或是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都形成了对银行分类监管的共识。国际层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FSB则出台了专门的评估标准,并定期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一般而言,FSB首先会将全球银行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各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和其他银行三类。
在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4家银行均已入选G-SIBs,同时,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12家银行也进入了G-SIBs的参评范围。
理论上说,纳入D-SIBs的中国商业银行将面临补充附加资本金的压力,而且FSB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金必须采用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而中国以此为参考,无论是对附加资本还是杠杆率,都要求D-SIBs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主要靠银行自身利润留存的内源性渠道,因此进入D-SIBs的中国商业银行可能在规模扩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接受不小的考验。但从实践层面看则未必尽然。
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并没有超出G-SIBs的标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国内商业银行附加资本可采用连续法计算,即选取系统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基准机构,确定其附加资本要求,其他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与基准机构得分的比值确定。因此,按照0.25%-1.5%的各段位附加资本(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补充标准)测算,中国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合规要求平均应为10%左右,而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底,中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67%,资本充足率为14.41%,由此不难看出,不仅进入G-SIBs的中国四大商业银行全然没有附加资本补充的压力,总体纳入D-SIBs的其他商业银行也不存在现实忧虑。当然不得不指出的是,对于D-SIBs而言,附加资本较高标准要求其实并非坏事。一方面,D-SIBs是一个响当当的商业标签,代表着这类银行高居在行业头部位置,不仅内部资产结构优良,而且动态盈利能力强,同时未来倒闭的风险较小,更容易获得国际评级机构较高的信用评级。
在提出了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附加规定》确定将恢复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也被业内称为“生前遗嘱”,其中恢复计划详细说明在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系统重要性银行迅速启动并执行既定程序,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度过危机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而处置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总而言之,“生前遗嘱”主要是降低危机复杂程度,提高银行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出于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出现概率的目的,《附加规定》要求首次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风险和管理状况,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建立危机管理小组。另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润计划、压力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不仅如此,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应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附加规定》强调,当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董事会须在附加资本监管、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以及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的真实性等方面承担最终责任。
在外部,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附加规定》明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成立专门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压力测试工作小组,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型和方法,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压力测试,评估银行的资本规划及资本充足状况、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风险状况,检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行性,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央行还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展开动态监测与并表监管,细化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强化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另外,央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同时央行与银保监会牵头一些系统重要性银行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对于未能达到审慎监管要求的,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