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生根需要协同共治。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有望成为首例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如何激活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预防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贯穿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幸福感,提升人民法院全面服务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促进“三升三降”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侵权、违约、失信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于“三高三低”的制度短板:一是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三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促进“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切实扭转受害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局面。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规则,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与透明的轨道上,将一盘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与执行率,尊重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包括默示加入权与明示退出权),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
建议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投资者保护机构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压舱石,但代表人诉讼不是投保机构自拉自唱、孤芳自赏的“独角戏”。投保机构既需要固本培元、苦练内功,也需要广结善缘,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建立起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公平高效地化解证券代表人纠纷。
投保机构要把提起代表人诉讼作为投保机构的核心职能。投保机构要聚焦核心职能,不越位、不缺位,履行好投保职责。投保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数量之多寡、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与市场效果之间能否有机统一是衡量投保机构履职的重要指标。
投保机构要胸怀公众投资者友好型的服务理念,始终保持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血肉联系。投保机构要开门决策,问计于民,精准选择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被告。
建议在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前,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征求投资者代表、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代表、中介机构代表与独立专家学者的意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力大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因而既要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也要确保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慑力,避免失信公司找到规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策略漏洞。
普通代表人诉讼
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和而不同
无论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代表与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司法解释》的规范与保护。因此,既要全面激活普通代表人和特别代表人的积极维权功能,也要确保两类代表人诉讼同频共振。
就个性而言,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履行保护公众投资者法定职责的法定机构,理应在化解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影响深远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就共性而言,《司法解释》第41条允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缺乏明确规定时,补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为实现二者无缝对接,《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转化机制,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时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法院若缺乏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投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维权能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既要大胆行使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代表人权利,也要自觉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庭的庭审指挥,尊重法院的裁判权威。基于平等诉讼原则,特别代表人与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投保机构要成为优秀诉讼参与人,当好公众投资者的“娘家人”。
投保机构要善于挖掘法律智库的知识资源,选择优秀的律师与法学家作为合作伙伴。要通过招投标等寻求最诚信、专业、勤勉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代表人诉讼。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投保机构必须借助法律外脑。但是报价低不是唯一的评标标准,建议采取性价比最优的评标标准。为确保诉讼策略的精准度、法律事实认定的清晰度与法律关系梳理的逻辑性,建议激活法律专家论证机制。
投保机构要自觉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协同共治机制。打官司的核心是打证据。既要强调投保机构固定与保全证据的维权技能,也要倡导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与投保机构共享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证据与信息,必要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原件,确保被告人能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同时,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彰显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相结合的调解理念,有助于确保调解方案符合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预防代表人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调解文化,加大调解力度。更希望证券纠纷各方当事人都能换位思考、握手言和,共同找到互利共赢的和解方案。
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康美药业证券民事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虽然还在路上,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行业、教育全社会和抚慰公众心理的六大功能已经开始显现。鉴于失信违法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东、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都将会陆续成为证券代表人诉讼的被告,希望资本市场各方主体都能胸怀对公众投资者的感恩之心、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和对法律风险的敬畏之心,自觉杜绝和抵制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