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短期健康险再打“补丁”:监管要求月底上报“客服”方案。
5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再次强化对短期健康险监管,发布《关于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673号)(以下简称“673号文”),对短期健康险条款设计方面设下六大规范,并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继《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两份重磅文件之后,监管再一次针对“续保”问题发声。
监管连续发文规范
“673号文”显示,为指导各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7号文”,做好客户服务工作,银保监会提出五项要求:(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客户权益保障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总分联动的工作机制,依法合规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积极主动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求。(二)各保险公司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客户真实需求制定服务方案,对已购买产品的客户要继续提供保障服务,要满足客户保险期间届满后的合理转保需求,做好产品转换、客户沟通、投诉处理等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衔接。(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严禁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四)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的续保表述,不得使用可能引起保险消费者误解的表述,并对已备案产品条款进行自查整改。(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督促各保险公司做好短期健康保险客户服务工作,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产品条款不规范、销售误导等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前,“7号文”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件、退保约定,以及保费交纳方式、等待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等产品关键信息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一位资深保险精算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称:“个人认为,监管实际用意是严打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者销售误导,并强制要求其向消费者说清楚续保规则,而不是禁止短期健康险‘续保’。只要是保险产品,均涉及续保问题。尤其保险消费者对一年期保险产品有很大的续保需求,这个需求是不能被禁止的。”
值得一提的是,继4月22日发布《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之后,银保监会“673号文”再次重申对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的要求,包括条款中不得包含“本产品可续保至××周岁”“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周岁”等类似表述;不得包含“续保时保费交纳宽限期为60天”等类似表述;不得包含其他容易让消费者混淆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表述。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一年期的健康险虽然较好地弥补了大额医疗支出的问题,但无法承诺永久按同一费率续保,若投保人在30岁开始购买,而40岁时该产品下线,投保人可能面临难以购买其他保障性产品(拒保)或者费率过高的问题。
转保和续保亟待解决
短期健康险产品停售后,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此前宣传“百万医疗险”产品保证续保,续保至99岁。但是5月1日,个别保险公司便发通知统一停售产品,客户必须转保到其他医疗险种。部分地区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已经产生不满情绪,要求保险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要求依据宣传时的承诺,继续续保至99岁。
部分险企也发公告称,对于停售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将继续向老客户提供保障服务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但是日后不再接受老客户投保和续保。“如何在产品停售后,安抚好客户的情绪,避免引发大量退保,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
不过,也有保险公司提供了较为“人性化”的转保策略,客户在既定时间内转保无须再次核保、无须等待期,已经理赔过的客户依然可以转保至其他产品以继续享受保障。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表示,在转保时,保险公司要做到基本的告知义务,将合同条款、条款含义等向消费者解释清楚。“要转变过去宽进严出的经营理念,为了做大保费规模,放松健康告知的要求,等到理赔时以各种借口拒赔,俗话说,‘丑话说在前头’,提前做好健康告知避免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