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迈入新时代。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56名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及时启动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案件进行管辖。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决心,以及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决心和态度,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为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介被纳入索赔范围
提升投资者获赔概率和比例
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根据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申请追加上述责任人员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至此,该案被告增至27名。
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包括广州中院受理的11名原告和投服中心接受56名投资者委托)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将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索赔对象,可能是为了增强被告的偿付能力,提升获得赔偿款的概率和比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梳理,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正中珠江业务收入分别为4.92亿元、4.75亿元和4.39亿元。
“正中珠江及4名相关责任人被纳入被告范围,体现了资本市场加大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追责态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通过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以及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倒逼中介机构落实勤勉尽责义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05年以来,《证券法》包括新《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果证券服务机构没有尽到勤勉尽责,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勤勉尽责的责任,需要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将发行人以及发行人董监高等高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都纳入被告范围,是《证券法》的既有规定,也符合虚假陈述案件中,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既有法理。
“两次退出”选择权
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符合条件的适格投资者(后续提交退出声明的除外)将均被纳入原告范围,投服中心依据广州中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广州中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
此外,一审判决送达后,若投服中心放弃上诉,部分决定上诉的投资者有权自行上诉;投服中心决定上诉,部分放弃上诉的投资者也有权放弃上诉。
为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了特殊制度安排,原告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免于提供担保等;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投服中心将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此减轻投保机构参与代表人诉讼的经济压力,调动投资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提升当事人诉讼动力。
“新《证券法》建构的由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更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证券民事赔偿的制度优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商法室主任陈洁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昭示着我国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为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新时代的到来。“此案的有序推进,彰显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决心、对构建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积极探索,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为全球证券集体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朱奕奕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落地,对于资本市场尤其是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意义重大。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在诉讼成本、举证责任等诸多方面减轻投资者负担,避免由于投资者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导致中小投资者出现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另一方面,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落地也将为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积累宝贵的诉讼经验,有利于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持续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保机构将在充分尊重投资者诉讼选择权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进一步健全案件评估、决策、协调、实施等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市场人士认为,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需要完善投保机构的案件遴选程序,增加可以作为代表人参与的投保机构,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边界等。
彭冰认为,推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需要充分发挥投保机构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有两家投保机构,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结束后,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可以更好地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的开展。”
汤欣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民事诉讼专门机制,从各方来看,尤其是投服中心,非常谨慎、认真地选择参与典型案例。未来,考虑到案例的特殊性,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在决策、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尤其是典型案件的遴选方面,继续保证科学、合理、透明、公正,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在保护投资者过程中,主管部门需要在民事诉讼的诉讼机制和实体的法律制度之间不断探索,从法律层面清晰明确规定被告范围和被告职责,以及勤勉尽责等范围的明确界定。
“目前,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边界的界定,是行业关注的重点。”汤欣表示,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价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均被列为被告,在一审判决中,被判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在不同的案件中,个案的情况不一样,需要根据个案的背景,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切合个案情况的判决。未来,一方面要压实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另外,从贯彻立法来看,需要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服务边界以及勤勉尽责的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