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正式签署。
根据《谅解备忘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理财产品和销售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资金管理原则是,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业务、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业务的试点所汇入的资金专款专用,理财产品赎回所得资金以人民币原路跨境汇回,实现闭环管理。
《谅解备忘录》指出,内地与港澳银行加强业务管理,防止投资者将办理“北向通”“南向通”业务试点的资金及理财产品用于质押、担保等其他用途。
对于投资者保护,以“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对在资金跨境汇划、理财产品购买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投诉,按负责相关业务的银行所在地,由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各方同意并指导三地银行与跨境的合作银行订立投诉协调和转介机制。
央行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雷添良、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陈守信近日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各方同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备忘录内容涉及监管信息交流、执法合作、投资者保护、联络协商机制等方面。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管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简称澳门金管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监管合作,确保试点有效运行、风险可控,各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谅解备忘录,就以下安排达成一致:
第一章总则
1、各方同意在互信互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根据三地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法定职能和权限范围内,及在现行的监管和执法机制下,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监管协助。
2、各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旨在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各方的合作安排,避免监管冲突及监管套利以及其他相关的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各方将在法定职能和权限范围内尽可能协调相关机构,确保三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
3、本谅解备忘录是对各方既有监管合作的补充,但不会改变后者的条款及条件,也不取代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下的监管合作。
4、本谅解备忘录仅为意向之陈述,并没有意图确立对任何一方具法律约束力的责任。
第二章“跨境理财通”基本原则
5、“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理财产品和销售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6、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北向通”业务投资范围符合要求。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南向通”业务投资范围符合要求。
7、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指导内地银行对“北向通”合资格理财产品进行尽职审查,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按要求评估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及复杂性。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对“南向通”合资格理财产品进行尽职审查,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按要求评估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及复杂性。
8、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指导内地银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投资者保障措施。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提供投资者保障措施。
9、人民银行同意指导内地银行在开展“北向通”业务试点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在开展“南向通”业务试点时,按照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责任。
10、各方就“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资金管理原则达成共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指导内地银行加强投资账户管理,确保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业务试点所汇入的资金专款专用,理财产品赎回所得资金以人民币原路跨境汇回,实现闭环管理。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加强投资账户管理,确保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业务试点所汇入的资金专款专用,理财产品赎回所得资金以人民币原路跨境汇回,实现闭环管理。
11、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指导内地银行加强业务管理,防止港澳投资者将办理“北向通”业务试点的资金及理财产品用于质押、担保等其他用途。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加强业务管理,防止内地投资者将办理“南向通”业务试点的资金及理财产品用于质押、担保等其他用途。
12、各方同意采取措施满足“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要求。
1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指导内地银行根据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投资者个人资料保障。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投资者个人资料保障。
第三章监管信息交流
14、各方同意建立定期分享“跨境理财通”有关统计数据的安排。有关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银行名单、合资格“跨境理财通”产品相关信息如合资格“跨境理财通”产品的销售数据等,以及“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总额度的使用情况等。
15、各方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合理评估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对方主管机构涉及“跨境理财通”的参与机构及产品的投诉事宜,以及涉及参与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6、一方应按照监管协助请求中列明的目的或协助请求所述用途,使用由对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一方提出请求所获取的资料,用途仅限于提出请求时所指明的目的。各方应确保所有有关资料保持保密。如一方欲将由另一方所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转交第三方,须获得被请求方的同意。
17、各方同意建立信息收集和通报机制,在法定职能和权限范围内,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配合一方因监管原因提出索取信息的请求。
18、一方如拥有的信息有助于另一方履行其监管职责,或使另一方能够履行其监管职责,即使另一方未提出请求,前者仍可主动提供或安排提供有关信息。一方如收到属于另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及时向另一方转介投诉。
第四章执法合作
19、各方应根据三地的法律和各自的法定权限,在“跨境理财通”的执法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各方同意建立信息收集和通报机制。一方如果对“跨境理财通”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调查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情需要的前提下,应向其境外及境内的对口方通报。
20、各方同意在法定职能和权限范围内,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配合其境外对口方因执法原因而提出的取得信息请求。一方提出请求所获取的资料,用途仅限于提出请求时所指明的目的。各方应确保所有有关资料保持保密。如一方欲将由另一方所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转交第三方,须获得被请求方的同意。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
21、各方同意以“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在资金跨境汇划、理财产品购买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投诉,按负责相关业务的银行所在地,由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各方同意并指导三地银行与跨境的合作银行订立投诉协调和转介机制,确保投诉有明确负责单位跟进,以及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跨境投诉渠道。
22、内地金融监管机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遵循内地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北向通”交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遵循香港、澳门地区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内地投资者在“南向通”交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指导内地银行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做好产品的消保审查,认真审核投资者资质,履行好销售适当性原则。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宣传“负责任的投资态度”理念,做好产品尽职审查,认真审核投资者资格,进行适当的信息和风险披露,并履行投资者保障措施及相关规定,以减少不当销售风险。
24、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协商建立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投资者保护工作。
第六章联络协商机制
25、各方同意定期举行联络会议,就“跨境理财通”运行和监管、各方共同关心或涉及共同利益的议题进行讨论磋商,优化“跨境理财通”的各项安排、促进谅解备忘录的执行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各方同意在涉及“跨境理财通”有关监管细则和政策事宜作出修订或变更前,应在事前征求相关方意见。
26、各方指定联络人负责联络会议的安排、新闻发布、提出协助请求或通报信息等事宜。各方应在事前充分沟通,并尽量确保各方发布新闻内容与时间的一致性。变更联络人时,一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方。
第七章生效
27、本谅解备忘录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于“跨境理财通”业务正式开始试点后生效。本谅解备忘录中文简体与繁体同等效力,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未来当“跨境理财通”向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开放时,各方可根据需要对谅解备忘录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
(作者:辛继召 编辑:韩瑞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