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洛克·蒙德拉
自引入间接转移条款以对资产所在地不在印度但主要从印度获得价值的交易征收税收权利以来,已经过去了将近六年。由于条款是新的,因此在合规性和解释方面导致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消除这些担忧,中央直接税局(CBDT)已于2016年12月发布了一份通函。
但是,它没有解决这些顾虑,而是引起了对这些规定各个方面的解释的进一步关注,因此决定暂缓该通函。重要的是要注意,尽管通函已被暂停,但法律中的规定仍有待修正以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政府有必要解决由这些规定引起的以下一些问题。
关目前,第一类和第二类外国证券投资(FPI)获得了印度上游收入的豁免。CBDT进一步将该豁免扩大到包括AIF,REIT和InVit在内的指定基金。财政部长在2017年的预算讲话中指出,间接赎回不适用于因赎回或出售在印度的投资收益而在印度境外赎回的股份或利息。但是,目前这不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工具,因为外国直接投资工具是印度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由于多层结构而导致税收的连锁效应。
相关新闻Bharti Airtel监管负责人Ravi Gandhi退出欧洲央行的拉加德(Lagarde)进行政策改革,这将毫不动摇ED向亚航高层官员发出新的传票,包括首席执行官Tony Fernandes:报告目前,在满足1961年所得税法(该法)所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两家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分立等海外公司重组享有豁免。但是,此类外国公司的股东也没有获得类似的间接转让豁免,因此,即使由于此类重组而未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实际交易,此类实体的股东也可能最终在印度纳税。
在许多情况下,区域性基金或区域性公司对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公司进行了多次投资。因此,该实体在印度境外进行的投资剥离(除股利外)还通过股息流向其股东,因为在印度本身就没有收入来源,因此不应在印度征税。但是,如果该实体从印度获得实质价值,那么即使来自印度境外的收入也可能属于间接转移类别。这个异常需要解决。
实质性价值测试的规则也需要重新考虑。当前,评估规则试图比较印度公司和外国公司的企业价值,而不是股权价值,即,为了评估目的,负债被加回到股权价值中。这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例如,某外国公司在印度公司中持有投资,在其他国家也有投资,这些投资的权益价值分别为40印度卢比和60印度卢比,而该外国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因此企业价值为100印度卢比。举例来说,印度公司有营运负债,因此其企业价值为60印度卢比。间接转让规则会将印度公司60印度卢比的企业价值与外国公司100印度卢比的企业价值进行比较,尽管外国公司不按权益价值基准进行实质价值测试,但将认为符合实质性价值测试。此外,在印度公司的外国投资通常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或债券的形式进行。当前的负债定义仅不包括股本缴足资本,因此,强制转换工具也被添加为增加印度公司企业价值的负债的一部分,而实际上这些工具是权益工具。此外,对于是否需要从合并财务报表或独立财务报表中考虑负债的价值也缺乏明确性。
在“指定日期”进行估值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带来挑战。该规则要求在指定日期进行实质性价值测试,即外国公司会计年度在交易日之前结束的日期,除非外国公司资产在交易日的账面价值超过15%。因此,指定的日期和交易日期可能不一定一致。结果,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指定日期印度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比交易日期更多,因此,将更多的资本收益归因于印度。可能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指定日期满足实质性价值测试,但在交易日期不满足,但是由于需要在指定日期进行实质性测试,因此即使未产生实质性价值也要触发间接转让税。交易日期。因此,CBDT可能希望重新审视评估规则和指定的日期原则以解决这些异常情况。
间接转让报告义务也很繁琐。首先,对于何时产生报告义务存在歧义。在和谐阅读第285A条和规定的规则后,似乎只有在满足实质性价值测试时才触发报告义务。话虽如此,规定用于报告目的的表格49D包含一个问题,即是否满足实质性价值测试,这会导致在所有间接转移的情况下是否都需要报告。解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对未报告的罚款可能会很高(如果间接转移导致控制或管理发生变化,则处以交易价值的2%,在其他情况下,则为50万印度卢比)
该规则要求印度公司保留一长串信息,例如影响间接转让的外国股东的公司结构,估值报告,交易文件,与外国转让人的业务,人员,财产等相关的详细信息。这些要求可以如果外国公司持有印度公司的少数股权,则非常繁琐,几乎无法获得。
此外,在外国公司上市且持股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很难遵守这些报告准则。这也阻止了可能不愿意透露此类详细信息并希望保持机密性的外国投资者。表格49D本身也需要简化,因为它目前需要某些与实质性价值测试或应税无关的信息。CBDT可能希望重新审视和合理化报告义务。
(Alok Mudra是毕马威印度的税务合伙人。毕马威印度税务经理Chintan Shah对此作品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