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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惨庄家?买卖103亿元狂炒一只票结果巨亏逾5亿元还被证监会罚款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22 16:11:02 来源:搜狐

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史上最惨庄家?买卖103亿元狂炒一只票结果巨亏逾5亿元还被证监会罚款300万元。

继2019年底证监会对“牛散”朱康军利用74个证券账户操纵“神开股份”(巨亏4.34亿元)罚款300万后,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剧情再度上演!

证监会网站12月4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当事人刘晓东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采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手段操纵“德美化工”,期间累计买入股数达3.70亿股,买卖金额达103.08亿元,持有流通股的比例曾高达42.75%,交易合计亏损5.29亿元。

证监会对刘晓东操纵“德美化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刘晓东处以300万元罚款。证监会网站同日更新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刘晓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控制44个证券账户

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控制“胡某霞”等16个个人证券账户及“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方正东亚·盈泰价值单一资金信托”等28个单一资金信托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资金来源情况方面,刘晓东在卢某其、李某杰的协助下筹集资金26.5亿元,其中个人证券账户资金5.5亿元,集合信托账户资金21亿元。在集合信托计划账户中,每只集合信托计划均为3亿元,其中优先级委托人委托金额均为2亿元,次级A类委托人委托金额均为5,000万元,次级B类委托人委托金额均为5,000万元。

上述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集合信托计划次级B类资金共9亿元,由卢某其出面协调筹集,经“黄某煌”“方某程”银行账户后划转至刘晓东实际控制的“陈某重”“廖某”“陈某华”等银行账户,再由刘晓东安排谭某谈经多道划转转入各涉案个人及信托证券账户。

多种手段操纵“德美化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晓东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德美化工”。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采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手段操纵“德美化工”,累计买入370,166,755股,成交金额5,419,371,720元,累计卖出370,596,755股,成交金额4,888,327,717元。期初持有“德美化工”股票430,000股,期末不再持有“德美化工”,交易合计亏损5.29亿元。

手段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存在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德美化工”的行为。在24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德美化工”流通股数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228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94.21%。其中,2017年8月17日持有流通股数量达到最高,为1.35亿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42.75%,占总股本比例达到32.1%。

手段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共计有13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德美化工”,累计交易58,373,187股。当日账户组内买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3%的有81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33.47%;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18.60%;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8.26%。其中,2017年6月29日账户组内买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值达到最高,为35.72%。

刘晓东实际控制44个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内大量高频次买卖“德美化工”,申买价格和申买数量异常性高,结合其连续交易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行为综合判断,刘晓东操纵“德美化工”的意图明显。

在刘晓东通过控制账户组交易“德美化工”期间,“德美化工”股价自2017年2月28日的10.84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至2018年1月31日的14.4元(当日收盘价),累计涨幅32.84%,期间,2017年8月25日股价最高涨至17.03元。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上涨9.41%,“德美化工”股价涨幅偏离23.43个百分点。同期公司所属特种化工行业(882409)上涨2.75%,“德美化工”股价涨幅偏离30.09个百分点。

证监会认为,刘晓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监会网站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对刘晓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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