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 卢丹)讯,券商投行这个周末躲不过加班了。财联社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证券公司就《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试行)》)和《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承销规范》)2项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相关反馈需于下周一上报。
拟推出的《评价办法(试行)》,无疑对券商投行执业带来巨大影响。根据《评价办法(试行)》,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和项目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评价办法(试行)》还对触及重大负面事项的情况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
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将影响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中证协还拟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评价对象:先试先行,逐步推开
根据《评价办法(试行)》评价对象部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对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简称“机构评价”)及其投行项目的评价(简称“项目评价”)。评价先期采取“先试先行,逐步推开”的思路。
具体来看,评价先期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为试点,持续督导期的保荐项目在试点期不参与评价。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
评价内容:项目评价3类指标,机构评价2类指标
项目评价包括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和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三类指标。
自律评价主要反映投行项目责任周期内执业符合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的程度,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公司治理情况。
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在立项、尽调、辅导、文件制作、申报、问询回复等各环节与执业要求的吻合度,投行业务执业过程中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合规性、有效性,项目人员、质控内核人员和公司管理层尽责情况,工作底稿管理情况,激励机制的合规性,内部问责机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
日常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日常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等工作中遵守监管要求的程度的评价。评价指标为项目或相关主体在日常内部控制活动中触发负面评价事项的情况。
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投行项目和业务人员在项目审核、注册等环节执业质量的评价。评价指标为项目或相关主体触发负面评价事项的情况。
机构评价包括上述项目评价和机构监管评价。
项目评价主要反映评价年度内证券公司所有参评项目执业质量的总体情况。
机构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与投行内部控制等方面违法违规活动的扣分情况。评价指标包括与公司治理、投行内部控制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以及重大负面事项等。
项目评价和机构评价满分100分,扣分项需格外注意
项目评价满分为100分,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审核注册监管评价分值各占多少分需要由券商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列出具体分值或比重。
机构评价满分为100分,得分由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参评的所有项目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加上公司治理违法违规扣分得出。
公司治理违法违规扣分包括:
(一)行政监管扣分。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谈话以下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0分,被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40分。
(二)自律监管扣分。证券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项自律管理措施扣20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项纪律处分扣30分。
不过,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多项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被不同单位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评价结果:ABC分类评级,还有一票否决机制
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和项目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中证协定期公布参评机构与项目的评价得分与排名,并公布评价等级。
根据《评价办法(试行)》,项目评价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监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得分为80分及以上,但存在监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负面事项的,视情形严重程度列为B类或C类;得分位于65分至79分列为B类;得分65分以下列为C类。
机构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序,排名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名后20%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机构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另外,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及项目存在以下重大负面事项的,将被“一票否决”:
(一)因投行内部控制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相关主体被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直接确定为C类。
(二)因项目相关主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均不得确定为A类。
(三) 项目未通过率排名前10%且大于15%的证券公司,评价结果较第十七条确定结果降低一级,直至C类。
中证协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将影响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协会还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科创板和创业板IPO承销规范拟修订
中证协同日向各证券公司就《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相关反馈于下周一上报。
本次修订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原《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两项自律规则整合为《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征求意见稿)》,统一承销环节的执业要求和标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除了合并后调整文字表述之外,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三部分。
第一,完善路演推介安排。一是将一对一预路演的主体范围由“战略投资者”扩大为“具备一定投资实力的潜在投资者”,以增进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同时规定路演推介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二是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预留充裕时间并合理安排路演推介工作,开展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的,应当先于发行人管理层路演推介进行。
第二,对簿记建档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一是考虑到发行人对自身股票的定价权,允许发行人进入簿记现场;二是规定凡知悉投资者报价和定价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报价、定价信息,并应当向主承销商合规人员报备全部手机通讯号码;三是新增规定主承销商应当每年定期对发行簿记工作及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在程序方面,一是规定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给予网下投资者充分的决策时间;二是根据必要性原则和业务开展实践,不再要求所有主承销商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仅对牵头主承销商提出相关要求。
在内容方面,一是不再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给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估值区间,可以合理给出发行人上市后远期整体公允价值区间;二是强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管理,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并指定研究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应当报送协会存档备查。三是形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负面行为清单和撰写要求”作为附件,进一步明确细化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要求。
近期投行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不断
8月6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对市场影响最大的一条拟修改内容是“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意味着修订放开了报价区间下限。
8月20日,沪深交易所拟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征求意见最重要的一点是“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意味着将缓解投资者自主报价被剔除的心理顾虑,增加市场化博弈的空间。
昨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召开2021年系统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中指出,对于下半年重点工作,一是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打牢坚实基础。注册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推进期,要继续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准备。重点推进改革优化发行定价机制、提高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健全防范廉政风险的制度机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