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获知内幕信息,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大举买入“内幕”股票,本想大赚一笔,结果违法行为被监管发现,162万违法所得遭没收,还被处以325万的罚款,法定代表人也被警告及罚款15万,这家私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资管)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林欣因内幕交易原天业通联(002459,股吧)(经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2月13日公司股票更名为“晶澳科技”,)股票被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富利达资管违法所得1,624,514.2元遭没收,并处3,249,028.4元罚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林欣被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书揭示了富利达资管内幕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的情况。
2017年年底起,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获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晶澳太阳能(000591,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正在开展私有化退市工作,并考虑回归A股市场后,与晶澳太阳能时任实际控制人就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事宜多次接洽,相互了解各自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8年2月7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署《合作意向书》,概述了双方就拟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初步意向。其后,双方继续磋商。
2018年6月中旬(不晚于6月20日),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告知天业通联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某正在谈判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其准备相关停牌手续,并表示并购重组标的公司涉及能源装备制造业。
2018年7月17日,晶澳太阳能正式完成从美股退市工作。同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订《意向性协议》,约定天业通联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约定交易金额不低于10亿元。以最低金额计算,交易额达到天业通联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9.85%,达到净资产的79.39%,已构成借壳上市。
2018年7月19日,天业通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筹划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后于2018年11月复牌。
综上,广东证监局认为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19日。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20日。
而时任富利达资管风控总监的巫某宏,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合同拟定与审核、关注基金净值的预警平仓、与投资者沟通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巫某宏为履行工作职责,与徐某电话联系3次(2018年6月22日两次,6月25日一次),短信联系1次(6月25日)。巫某宏在当日,分别将联络内容向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林欣进行了汇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欣决策并在该公司管理的“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下单委托,于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合计买入“天业通联”股票693,500股,成交金额8,395,946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624,514.2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交易“天业通联”股票,其交易存在单向买入、金额巨大,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天业通联”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基本一致等异常交易特征。富利达资管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因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富利达资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林欣作为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决策交易,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富利达资管违法所得1,624,514.2元,并处3,249,028.4元罚款;对林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任刚 HF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