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重磅!险企入市比例大幅上调最高45%八档标准明确单家公司持股上限也划定。
险资权益类投资限制进一步放开。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于7月17日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引导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
这是继最近一次国常会指出取消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后,对险资运用的监管进一步优化。《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保险业的监管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
明确八档监管比例
《通知》设置了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从实际来看需要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原本就没有用足监管的限额。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投研能力不强,大部分还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间接持有权益类资产。近年来权益类资产波动较大,保险公司对风险有天然的厌恶。此外,中小型保险公司保单成本较高,利润较低,投资权益类资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
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
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
“《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强化对重点公司监管
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通知》“点名”了以下几类公司,监管将保持重点关注。
一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二是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是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险资投资上市公司不得超总股本10%
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单一权益类资产、重大股权投资等监管规定。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12个月内调整到位;超过本通知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
一家北京地区寿险公司投资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按照原来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性投资不能超过10%,但战略性投资没有限制。之前险资去大比例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可能给市场造成一些不好的印象。这项新规定出台后,不能再出现保险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这项限制意味着监管对风险的管控更加严格了,保险资金要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大概率是不能发生风险的。
“战略性投资上市公司主要是发生在头部保险公司,中小型保险公司很少出现这种情况。新规定主要是避免中小保险公司通过激进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用资产驱动负债的方式去负债”,该人士表示。
引导审慎稳健投资
据银保监会介绍,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
在配置策略方面,保险公司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应当加强投资研究,根据风险收益特征,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应当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考察投资标的风险,稳健开展各项投资。
在资产分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投后管理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
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