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快速涌入并占据支付交易市场。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拒收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使得支付数字鸿沟问题更加突出。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在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新业态下的现金使用行为作出规定等。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金融稳定,深入推进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开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现金使用权益,亟需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尽快完善与整治拒收现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现行法律法规在整治拒收现金等方面存在四大问题
郭新明表示,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流通性进行了规定,但该《条例》颁布于2000年,出台的背景与当前相比有较大不同,确定的思路、原则、内容已不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和支付领域的创新需求,不能满足数字经济时代人民币现金管理的现实需求。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金融稳定,深入推进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开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现金使用权益,亟需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尽快完善与整治拒收现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郭新明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在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定性不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流通性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保证了整治拒收现金具有上位法律依据,但未充分考虑现金流通和使用中的特殊性、偶发性场景。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新业态下的现金使用行为作出规定。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原则上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其时代局限性,在无人销售、线上主体现金收付方面的规定几近空白。三是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银行业机构在现金服务方面的义务。四是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关系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
建议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
针对上述问题,郭新明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拒收现金范围。建议梳理特殊性、偶发性拒收人民币现金场景,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特殊场景下收费、经营主体的不收现金行为明确定性,为整治拒收现金提供严谨的法律依据。适时探讨货币法偿制度,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额管理经验,考虑增设“硬币支付限量”“现金交易限额”等条款,避免发生交易方拒收某种材质、券别、数量的现金“合情但不合法”的情形。
第二,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新业态下的现金支付行为。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应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平衡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利。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无人销售、线上主体等可以不使用现金支付的条件,并规定非现金收付主体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损坏等)的现金支付需求,保证现金顺畅流通。
第三,明确银行业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法定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要求银行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推动人民币现金服务水平提升。
第四,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都在修改完善中。建议结合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进程,修订《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制度相关内容并做相应细化,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在明确数字人民币法偿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数字人民币的接受过程和技术要求,就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方面作出例外或者豁免规定,并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程、反洗钱、反假币、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