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监管层重拳出击!电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将成历史?互联网巨头反垄断来了。
11月10日消息,今日午盘港股科技股持续走低。截至发稿,腾讯(00700.hk)下跌4.42%,美团(03690.hk)下跌10.50%,阿里巴巴-SW(09988.hk)下跌5.10%,京东-SW(09618.hk)下跌8.78%。
消息面上,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平台内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征求意见稿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大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反垄断指南。
重磅组合拳
今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等。
其中,在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大因素,首当其冲的便是“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58同城、奇虎360、腾讯、苏宁、携程、唯品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需要注意的是,同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通报特别指出,在“双十一”促销期间,强迫商家“二选一”等竞争失序问题突出。
为此,会议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今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也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提到“二选一”的问题,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二选一”将成历史?
近日适逢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不过每年大促期间“二选一”话题都没有止歇。
京东与阿里之间“二选一”的纠葛已久。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5年的双11,京东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称,阿里巴巴在双11年终大促时胁迫商家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扰乱了电商市场秩序。
就此,京东与阿里巴巴打过数次口水仗。去年,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在社交媒体上表示:“所谓二选一从来只是一个伪命题。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
京东副总裁宋旸则指出,二选一受伤最深的根本不是京东,是那些没日没夜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平台资源稀缺更应该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多销售一点是一点,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威胁打压,涸泽而渔的结果是让天下的生意越来越难。
不过,自2015年至今,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非但没有解决,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在去年双11前夕,京东阿里还未“开打”之前,拼多多率先中招,牵扯进了“二选一”的漩涡。
2019年10月1日,零食品牌三只松鼠和美妆护肤品牌韩后等品牌先后声明,并未在拼多多开设官方旗舰店,也未授权经销商和店铺在拼多多进行售卖,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
就此,拼多多在回应中暗示,商家是遭遇了“二选一”压力而做出此举动,并表示对相关商家在双十一来临之际承受的压力表示理解,为商家遭受“二选一”鸣不平。
不仅是电商零售领域,外卖平台也频频陷入“二选一”的纠纷中,通常是以要求商家到平台上独家开店的形式来进行。据统计,近三年时间内,作为主管部门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美团、饿了么“二选一”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已有至少六起。
“作为消费者,强烈支持互联网平台良性竞争,而非垄断或试图垄断。”有消费者就此表示,“无论是平台二选一或是什么其它的垄断行为,必然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
(一)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0年11月3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修改意见。
大数据杀熟很常见?
虽然大数据杀熟行为10月1日起明令禁止,但前段时间,北京的韩女士就遭遇了大数据杀熟。10月16日,她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没想到,有了意外发现,同款手机不同账号购买相差25元。
明明是同一商家的同一件商品,韩女士用经常使用且已有12年“高龄”的高级会员账号购买,居然要比自己另外一个只有5年多的普通账号贵了25块钱。据韩女士介绍,她的高级会员账号已经消费了近26万元,而普通账号仅2400多元。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方面做出指导。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在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判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优势实行的某些交易行为,也需警惕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在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