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央行公开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董监高规定》),意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
央行强调,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有助于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稳健运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具体内容来看,《董监高规定》包含5章29条,5大章节分别包括总则、任职条件、任职备案、监督管理及附则。《董监高规定》按照人员适当性原则,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加强任职管理,防控关键岗位人员风险,规范兼职、代为履职、公示人员信息等行为。同时,《董监高规定》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任职条件章节中,对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纪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要求。同时,《董监高规定》强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监督管理方面,《董监高规定》也给出详细要求。其中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
下一步,央行强调,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