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四合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裁定书显示,2015年7月,四合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姚某娜受辽宁嘉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承诺向其出具能够满足银行贷款要求的虚假审计报告。
最后,姚某娜安排事务所员工马某庆、孙某宁按照嘉颐公司要求,以虚假财务报表替换审计报告那种真实财务报表的方式,向该公司提供了2012-2014年度的虚假审计报告。嘉颐公司利用三份审计报告,向鞍山银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获准。
对于嘉颐公司而言,这笔“买卖”可谓划算。经查明,嘉颐公司向四合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3万元,之后利用这三份审计报告,向鞍山银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获准。
案发后,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三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姚某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庆、孙某宁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姚某娜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但最终被鞍山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