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中国建设银行一分行外包人员将客户个人信息倒卖给贷款公司,获利3.6万元后被“判三缓三”。
近日,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90后银行“内鬼”盗取客户信息获利案的详情。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背后还有另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当事人不是别人,正是将密码泄露给外包人员的银行员工。
偷查3678笔个人征信报告
10元/份卖给贷款公司
据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1990年10月14日出生)利用在永州市建设银行总行担任外包人员的职务之便,通过盗用管理人员陈某操作码,查询外地个人信用报告3678笔。
此后,崔某将非法查询到的客户信息以10元/份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吕某芳卖给广东一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然后再将非法查询的公民的个人征信信息以WORD文档的形式通过QQ邮箱发给该广东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被告人崔某共非法获利36780元。
被告人吕某芳在本案中,帮助广东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联系到被告人崔某,协助该男子与被告人崔某谈拢买卖公民信息的价格,每次被告人崔某出售公民信息给该男子后,该男子都是将买卖信息的款项转账给被告人吕某芳,被告人吕某芳再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吕某芳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非法获利3600元。
作案三年多后,两人东窗事发。2019年12月17日,崔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4月8日,吕某芳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方指控一致,认为崔某、吕某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为共同犯罪,崔某为主犯,吕某芳系从犯。
考虑到崔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吕某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两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吕某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泄露密码银行员工被开除
两度上诉被驳回
本以为案件到此就告一段落,但细心的网友想必注意到一个问题:操作码被盗用的管理人员陈某,是否需要担责?
每经小编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一则判决书给出的答案是要。因为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密码不是被“盗取”,而是其该管理人员主动给出去的。
一份公开于去年底的《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永州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于1997年进入建行永州分行工作。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任电子银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一级业务员,永州分行信用卡征信查询的客户经理。
2016年2月,在建行永州分行开展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排查工作中,陈某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违规事实:2016年1月份期间,陈某未严格执行征信查询操作规定,密码保管不善,被外包队员盗取,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行永州分行鉴于陈某在规定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理,遂于2017年4月26日决定给予陈某减发绩效工资2000元的处理。
2017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以陈某“无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银罚字(2017)第8号],决定对其罚款0.9万元,对建行永州分行以“无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银罚字(2017)第7号],罚款10万元。
然而到了2017年8月10日,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向建行永州分行发出《关于落实整改处理违规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函》,要求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面问责。建行永州分行根据省行的意见重新启动对陈某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2017年10月31日,建行永州分行重新调查得知,陈某的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并非被盗用,而是其主动给予信用卡外包合作公司团队,该团队中有六人知道。2017年11月9日,陈某在谈话笔录中承认其于2016年将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委托过外包内勤人员查询。2017年12月8日,调查外包工作人员伍某,进一步确认大部分外包人员知道陈某的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陈某将修改后的密码告诉过外包人员。
2018年3月26日,建行永州分行查明陈某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于2015年开始将其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委托他人使用,并被信用卡外包合作公司团队成员崔某获取,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崔某利用陈某的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违规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3460份,引发客户投诉,形成严重风险事故;2017年11月,两者因此分别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建行永州分行因此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建总发(2011)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了《关于给予陈某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开除处分。2018年5月31日,建行永州分行送出《关于给予陈某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某认为,开除处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工资损失。2018年12月6日,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行永州分行的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作出永劳人仲字(2018)第2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系其主动向外包人员提供上诉人征信查询用户和密码。陈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建行永州分行重大损失,建行永州分行可以要求上诉人陈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