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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预算:需要刺激另类投资

发布时间:2020-04-28 09:29:09 来源:

阿奇特·洛希亚(Archit Lohia)

通过交易所平台取消对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长期资本利得税免税的最新讨论已成为中心议题,我认为,可能还需要取消对证券交易税(“ STT”)。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这就是替代行业的税收期望有所不同的地方,因为我希望政府引入STT!

在过去的11个季度中,分为3类的另类投资基金(“ AIF”)有了显着增长。截至2015年3月31日,已注册的AIF数量已从158个基金增加到2017年3月31日的315个基金。AIF进行的投资已超过卢比。截至2017年9月30日,总资产为430亿卢比,主要投资在II类基金中。

然而,与全球行业相比,AIF仍然对政府为促进行业增长和规模所需要的必要刺激措施持乐观态度。我认为,2018年预算案中另类投资行业的主要税收预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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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T介绍

鉴于互惠基金和AIF的结构相似,STT应该适用于以AIF为单位的交易。我相信,如果引入STT,它可以减少合规和诉讼成本,还可以帮助政府持续增加税收。STT可以在投资的所有三个阶段进行收取:进入时,投资者购买单位时,单位持有期间内分配收入时,投资者通过单位转让退出时,有效的转嫁税制度:不应预扣免税收入,例如股息和长期资本收益,为不愿直接投资于证券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合并投资工具,可用于第三类AIF的传递结构,AIF在转让非上市证券时产生的利润应视为资本收益, AIF产生的任何亏损均应允许抵销投资者的收入,而不是基金的未来业务利润,因为AIF帐户中未产生应税收入允许将AIF投资的管理费用资本化作为“改善成本”

基于单位的税收:

印度的对冲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为14亿美元,而全球对冲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为3.4万亿美元。为确保AIF与共同基金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免征已注册AIF的税,并应向投资者收取以下税款:收入分配的分配税单位赎回/转移的资本利得税

调整安全港条款:

为了促进外国证券投资人(FPI)的投资并确保印度AIF的在岸基金管理,应适当修改第9A节中的安全港条款,以便:该节的某些条件不适用于I类和II类FPI扩大了投资经理的定义并取消了对投资者多元化的限制

间接转让规定

FPI在印度初创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和不同阶段进行投资,该系统可促进增长并在经济中创造就业机会。考虑到增长机会,间接转移规定不应被证明是一种阻碍(例如:沃达丰案)。因此,大多数外国实体和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具有多层结构的实体)期望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间接转移规定:由于位于印度的资本资产的转移而进行的转移/赎回股份的转移/赎回不会改变交易中任何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作者为英国特许另类投资协会(CAIA)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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