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1日电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2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提出,拟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
征求意见规定,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指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建设补助方面。征求意见提出,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征求意见称,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征求意见明确,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