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称,财通证券今天(2月19日)上午召开干部大会,做了重要人事调整。现任总经理阮琪拟调任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江交投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黄伟建任财通证券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推荐出任财通证券总经理。有消息人士称此次人事变动反映浙江省在国资金融和国有资本运营上或将有持续动作,有待持续观察。
刚刚开年便更换总经理,财通证券此举着实有些意外,不过相比之下,投资者或许更关注其拟计提巨额资产减对业绩和股价带来的影响。
业绩增长难挡股价“腰斩” 2020年计提巨额资产减值
从2020年8月3日最高点18.29元,到春节前最低点10.25元,财通证券股价接近“腰斩”。
如果从业绩上看财通证券并不算差,根据公司1月底发布的业绩快报,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85亿元,同比增长30.95%;实现营业利润27.4亿元,同比增长22.8%,虽没有部分券商动辄百分之七八十的业绩增速,但也超过两位数。
然而就在同一天财通证券又发布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司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各项需要计提减值的资产进行了预期信用损失评估, 2020 年度公司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46,673.94 万元,其中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就高达 44,994.25 万元,这也是其巨额资产减值的主要原因。
财通证券表示,计提上述资产减值将减少利润总额 46,673.94 万元,减少净利润 35,283.08 万元。
新年伊始便遭证监会处罚 业务合规存疑
不过这也只是财通证券“烦恼”的一部分,进入2021年,财通证券可谓迎来“多事之春”,就在其发布业绩快报和资产减值公告前不久,1月8日,公司先迎来证监会的一纸罚单。1月8日,浙江证监局官网公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前的同一时间,财通证券也遭到证监会警示,2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财通证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连续两年开年便遭证监会警示,对财通证券业务合规性打上了问号。
公司前经纪人因骗熟人近390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4个月
此外,前不久财通证券又被曝出前员工因骗取近390万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1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陈某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3刑初15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飞与被害人朱某某相识后,以自己为证券经纪人的身份谎称可以接受帮助管理被害人的资金、购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获取利益。
此后,被害人朱某某在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4月25日间通过其母陈某及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9笔,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62.4万元至被告人陈某飞的银行账户,并在2008年9月3日及2009年9月初签订个人财产信托合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用于购买该公司法人股投资)。
2009年10月因被告人陈某飞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归还上资金并潜逃。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飞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表述的内容及相关公司、印章均为被告人陈某飞伪造。同时,对被告人陈某飞获得被害人资金后的使用查证发现大部资金均转账至赵某、姜某、王某、杨某、周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被告人陈某飞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案发前,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飞通过邵某、王某枝及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6笔归还被害人朱某某,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2.315万元。被告人陈某飞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0.085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举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显示,本案发生在陈某飞在财通证券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东窗事发后,陈某飞以“受到人身安全威胁”为由匆匆逃跑,最终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据朱某某介绍,陈某飞是她同学王某枝的丈夫。在王某枝的介绍中,陈某飞为财通证券庆春路营业部的“副总兼操盘手”。出于拓展业务的目的,2009年3-4月份,朱某某从老家来到杭州,前往陈某飞工作的营业部学习,并对陈某飞产生信任,后开始进行大笔资金往来。在审理中,陈某飞辩解称,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系为朱某某进行股票投资,所欠资金均为亏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飞利用其在证券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的身份,对被害人朱某某声称其可提供个人财产信托管理及转让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以让被害人朱某某获优厚收益。被害人朱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间,经其母亲陈某银行转账,将资金分9次汇入被告人陈某飞银行账户,累计人民币4624000元,期间,双方签订了三份书面合同、协议。被害人朱某某后多次催要投资收益及讨还本金,被告人陈某飞无钱支付,于2010年11月逃离杭州并一直断绝与外界联系直至被抓获。
现查明,被告人陈某飞在收到被害人朱某1的投资款项后即有大量资金转账至王某、杨某、赵某、姜某等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案发前,被告人陈某飞及其家属先后归还被害人朱某某部分资金,总计人民币773150.4元。经查证,被告人陈某飞与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母亲陈某代其签订的个人财产信托合同、个人信托合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均不真实,被告人陈某飞供述上述合同、协议均系其伪造,涉及到的浙江金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桥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名称均为编造,印章为非法获得。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飞在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飞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飞拒不认罪,且不供述赃款真实去向,归案后没有退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陈某飞母亲归还朱某15万元,认为应当在诈骗金额中扣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飞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50849.6元。
(责任编辑:孙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