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职工利用其工作便利骗取包括其姻亲在内的五十多名受害者资金,涉案金额高达120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被提起公诉的秦某梅系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2012年12月起,秦某梅担任该机构营业部副经理,在随后的两年间,其先后出任该机构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与经理。
据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秦某梅为偿还个人所欠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内部存款、帮助完成个人存款任务及利息较高”等名义先后联系亲戚朋友等58人到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或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向他人借款。
秦某梅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在以上述欺骗方式获取他人款项后,分别出具了“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贷方传票、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收方传票及开户许可证”等票据或借条。
通过采用“撤东墙补西墙”方式,秦某梅将所骗巨额资金用于向他人还本付息,共骗取他人资金人民币1201.5435万元。其中,单笔骗取金额最大为220万元,最少的为1万元。而据判决书显示,截至今年8月上述款项尚未予退赔。
从秦某梅与部分被骗的人员社会关系来看,其中不乏其姻亲朋友。文书显示,2014年10月及2018年7月,秦某梅先后两次骗取其婆婆本金共计15万元;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秦某梅先后实际骗取其姑子33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诈骗数额以该院审理查明的数额为准。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以被告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被告人已归还的款项或支付的利息等,应当予以扣除。
秦某梅利用其工作便利骗取58名被害人的资金,作案时间较长,情节恶劣,其主观恶性较深,案发后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认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秦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其退赔58名被害人被骗损失人民币1201.54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