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谢婧每经编辑 陈星
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八条,修订四十二条,删除(含合并)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原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此外,还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
较原办法新增18条
《管理办法》的三大修订思路主要是落实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结合《证券法》其他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八条,修订四十二条,删除(含合并)十一条。
在根据《证券法》进行适应性修订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资产评估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向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要求,明确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二是调整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条款中的合格投资者调整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是调整了重大事件的界定。四是调整了聘请受托管理人的规定。五是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
限制债券发行人自融
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做出相关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范围由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并明确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
三、进一步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相关规则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限制债券发行人自融,并要求发行人关联方披露相关债券的认购、交易转让情况。
五、增加了证券交易场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授权性规定。
六、删除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临时承担受托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七、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自律组织,并对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实施自律管理。八、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聘任受托管理人,同时,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发行人通过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明确聘请受托管理人事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修订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取消承销团强制承销、公开承诺内容披露、信息披露渠道、受托管理人职责等事项,并在罚则中直接引用了《证券法》部分条款。
监管重拳整治评级乱象
此前,债券等级是融资方能否顺利发债的重要依据。行业内评级过高、峭壁效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两年前,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评级”)的被罚撕开了评级机构的灰色一角。2018年8月17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同时发布决定,给大公评级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告,大公评级存在以下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大公评级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严重背离独立原则,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所禁止。二、在交易商协会业务调查和自律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大公评级向协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
在经过整改及战略重组后,2019年11月,大公评级才全面恢复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启信宝显示,目前的大公评级共有3位股东,分别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仕行宏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国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58%、33%、9%。
尽管大公评级已经恢复业务,但元气大伤。今年7月中旬,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表示,根据监管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组织行业力量,从保险机构投资者角度,对10家为保险资金投资提供信用评级等专业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自律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大公评级以不到60分的最终得分排名最后。
图片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截至2020年3月31日,存续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开发行主体共计3708家,同比增加91家。
此外,今年一季度中,评级机构共对33家发行人进行了评级调整,同比减少5.71%。正面调整14家,同比增加16.67%;负面调整19家,同比减少17.39%。大公国际和上海新世纪的正面调整家数最多,各有6家,分别占其存续家数的1.24%和0.96%。
有评级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从长远来看,对行业更多的是积极影响。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外主要债券市场对债券发行均无强制性要求。国内监管层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强制要求一方面培育中国评级行业成为全球第二大信用评级市场,另一方面也引发了级别虚高、级别竞争等副作用。
在俞春江看来,取消债券发行强制评级要求,将降低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不合理使用,促使信用评级回归为投资人识别和预警信用风险的本源,引导评级机构聚焦于服务投资人需求,聚焦于评级技术和服务的竞争,重塑行业竞争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