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大部分股民都是亏钱的,但是很多人依旧是乐此不疲地参与其中,总觉得自己能够在股市中赚到钱,不愿意离开股市。今天,我们来分析下律师热议基金销售新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或受限。
近期,《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引发私募圈关注,尤其是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简称“独销机构”)仅能销售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少律师认为,目前来看独销机构未来代销私募股权基金或受限制。
代销私募股权基金或受限
《销售办法》第九条指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毅超认为,根据新规,独销机构能且只能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的私募股权、创投类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不能再销售。对于此类存量业务,新规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整改期届满后,仅可为存量相关产品投资人已持有份额提供服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表示,新规基本将公募基金以及私募二级外的业务排除了,但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独销机构的定义,正式落地的新规增加了标准化的私募二级市场产品,扩大了独销机构的代销产品范围。
不少律师认为,第九条中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应该是监管为后续政策的完善留出空间。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青表示,“证监会在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里将《私募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法规,我们也了解到证监会和协会正在制定该等计划,尚不清楚是否会在私募销售办法中规定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资质要求。”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认为,“根据2016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可以由私募管理人直销,也可以找第三方机构代销,而代销机构的要求是:有证监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中基协会员,而且私募募集办法规范的私募包括所有类型的私募,并未特别限制在私募证券领域。因此,未来独销机构能否代销私募股权等产品,还需要监管进一步明确。”
独销机构准入门槛提高
律师认为,第九条的规定表明监管收紧独销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的思路,其谨慎态度有原因。
按照官方公布数据,持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除去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代理、经纪)公司,独销机构仅百余家,而中国有5000家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秦政认为,此次对独销机构的要求,可以看出证监会对收紧独销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思路已极为明确,虽然从金融产品的种类来说缩小了,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
律师认为,未来对独销机构的门槛要求会比较高,《销售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独销机构的股东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谢青表示,《销售办法》进一步提升独销机构的注册门槛,将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提升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明确了对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境外股东的要求,并对控股股东提出三年股权锁定期的要求;明确控股股东治理要求,对完善独销机构治理结构、保持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推动其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独销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高毅超认为,新规提高了准入门槛,实行一参一控的监管规定,设置股权锁定期,实施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监管,完善机构治理,提高新设分支机构的标准等,提高并细化监管要求和标准。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瀚认为,新规下未来独销机构主要有几方面变化:一是代销私募产品类型缩减,仅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二是对其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的要求较以往有提高;三是要求在章程中明确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高管,并对该岗位任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是应对所销售的私募基金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
朱逸聪认为,新规引入了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加强了独销机构准入与监管,规范了宣传内容,强制信息披露,限定了尾随佣金,指引销售机构与网络平台合作,上述举措对私募销售均有影响。对独销机构从产品类型、注册条件、股东门槛、关联交易限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无疑将加速独销机构市场的洗牌与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