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泉州银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二)截至检查日,全行共440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仅有7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暂无人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业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一是全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20人;二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部分与销售业务有关的确定基金代销关系的邮件资料未保存。
福建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现责令泉州银行予以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泉州银行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官网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是成立于1997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福建省泉州市。目前在福建泉州、厦门、福州、漳州、龙岩、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市设立营业网点123家,全行资产总额超1200亿元。
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二)截至检查日,全行共440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仅有7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暂无人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业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一是全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20人;二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部分与销售业务有关的确定基金代销关系的邮件资料未保存。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现责令你行予以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行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