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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64人6亿元,被判无期!这家银行的副行长如何在十年间操控这场庞氏骗局?

发布时间:2020-11-02 11:59:3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让大家一片哗然。

裁定书显示,作为广州农商行某支行原副行长,陈某贤在长达十年时间里,虚构所谓的“过桥”业务,以1.3%3%不等的月利息为诱饵,非法向64人集资逾6亿元,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

从其“前半生”看,她的职场生涯可谓顺畅:仅仅20岁便入职一家银行,37岁担任这家银行的分支行副行长。可惜的是,她40岁被警方逮捕,45岁被判处无期徒刑,人生轨迹急转直下。明明抓得一手好牌,怎么就一头栽进了牢狱之中?

64人被连环套

“有空闲资金可以借给她,她可以支付高利息,说比存在银行好很多。” 根据集资参与人李某琚回忆,其在2010年5月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当时还是银行信贷员的陈某贤,而就在这次聚会上,陈某贤第一次介绍称,她所在的银行有一项业务需要资金帮客户还贷赎回抵押物,邀请其投资。

“当时知道朋友也借款给她,每个月都能收到利息,就比较相信她。”带着这份信任,李某琚第一次就借给陈某贤186万元。之后每个月,陈某贤都准时支付与李某琚约定好的利息,之后来陈某贤又多次以办“过桥贷款”的名义向李某琚借款,最终借款总额达到279万元。

但自2015年6月后,李某琚再也没有收到利息,他向陈某贤追讨,陈某贤就一直拖延,借口是“要等客户回款”。

当然,最后无果。而这个案例只是几十个被借款人的缩影。

根据集资参与人王某权的陈述,2015年1月,陈某贤向其表示,银行有过桥业务任务要完成,请其帮忙,并承诺资金随时可以取回。第一次,王某权借给她450万元,随后2015年2月,陈某贤以同样理由向王某权借了100万元。

“不清楚陈某贤借钱是否真的用于过桥业务,由于她是银行行长,就相信她。”王某权的信任自然是错付了,陈某贤只付了4个月利息,便没了下文。

后来,王某权才知道陈某贤以同样理由向数十人借了钱。

“开始的时候借给她十万、几十万,都有准时给利息,于是就信她,之后就越借越多。”这是一些集资受害者的总结。陈某颖在借钱初期及时返息的举动,给了这些借款人很好的预期,从而拉动了更多人深陷其中。

但这份信任的背后,是个“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窟窿。

从2005年到2015年,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贤通过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虚假的银行过桥业务来募集资金,而集资参与人基于对陈某贤从事信贷业务、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信任,认为风险可控,轻易就把资金借给了她。

根据法院的认定,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2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

一边虚构业务诈骗

一边投资水产公司

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陈某贤不仅编造“过桥业务”,还冒签他人名字,利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合同等取得集资参与人信任。而陈某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原来,2013年初,陈某贤得知禺城水产公司准备出卖,便想自己买下来经营。于是陈某贤拿出7000万元买进公司,并雇佣他人作台前管理者,她则作为幕后老板,坐镇指挥。

但最终的结果是,其投资的水产公司最后仍欠某家银行贷款8000多万元本金,并已无还款能力。

通过不断拆借,陈某贤欠债累累,走向了所有庞氏骗局的共同结局。而具有戏剧性的是,她的被捕还源于被追债人砸车,主动报警的结果。

2015年7月6日11时,陈某贤驾车接朋友汤某到一个公交车站,被一群集资受害人发现,他们情绪激动,围着不让陈某贤走。

“要我还钱,还砸我的车,我自己打电话报警但是忙音,汤某打电话让她朋友帮忙报的警。”陈某贤后来这样陈述。此后,她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正式逮捕。

这起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还因审理过程的曲折。

针对此案,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陈某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

经过重审后,2020年3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而上述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贤仍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陈某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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